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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制度的发展 英国议会的历史变革
英国宪政制度之所以能够发展到今天这样完善的一个地步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了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进程,而与它相伴的是英国议会这一组织的历史变革。那么,英国宪政制度的发展过程究竟是怎样的?英国议会的历史变革又是怎样的?\

英国的议会发端于一个叫做贤人会议的组织,文献记载最早见于八世纪中叶,是一种特有的中央机构,由国王主持,贤人会议由高级教士、贵族组成,包括国王近臣、王室宠幸和地方官员。据记载,在931年3月召开的贤人会议中,有坎特伯雷和约克两个大主教,威尔士的两个亲王,十七个主教,五个修道院院长,十五个地方官和五十九个塞恩,共一百零一人。934年的温彻斯特贤人会议中,有大主教和主教十九人,修道院院长四人,威尔士贵族四人,地方官十四人和五十二个塞恩,共八十一人。贤人会议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参与国家税收、外交、防务和分封等重大决策活动。贤人会议是国家的最高法庭,有权审理各种讼案,包括涉及王室和达官显贵的要案,地方法庭不能判决的疑难案件,以及涉及地方官员的案件。至九世纪,贤人会议开始具有废立国王的职能。贤人会议的另一重要职能是为国王提供有用信息,当时交通条件落后,中央和地方信息交流受到限制,国王常要到各地巡幸,并在不同地点召集贤人会议,以求了解更多情况。贤人会议采取群体表决、多数通过的方式,对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十世纪期间,英国郡一级组织得到发展,国家没有一个足以统摄全国的机构,虽然郡守在理论上须对国王负责,但中央对郡的监督是薄弱的。诺曼人征服英国时,威廉为激励下属,把土地及时分封给有战功的诺曼人,成为统辖一方的诸侯。虽然国王是一切土地唯一的所有者,但这些封臣被赐予辖地的统治权,包括设置法庭、征税和强证劳役之权,其对国王的义务则是随国王征战和交纳一定的租税。由此,封建形式得到发展。在亨利一世(1100—1135)期间,发展出一个叫咨议会的封建组织,由全体大佃主或国王认为可备顾问的一些大佃主组成,其主要功能是承认国王所要求的赋税,协助供给所需的资料以作规定税额的根据,监督各郡和各市筹措款项;同时,议会成员也替所在地人民呈送请愿书并帮助政府考核地方官员的行为。这被认为是英国议会的起源。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社会各阶级势力达到有限的平衡。“没有一个国王想建立专制政体”。如果国王破坏封建的约束,诸侯们就可以抛弃对国王的效忠,用战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王朝到了约翰时期(1199—1216年在位),约翰企图破坏这种平衡,招致教会和各地诸侯的武力反对,战争失利后,约翰不得不签下诸侯们制订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不得对商人任意课税;宣称“除按照同等人民的合法裁判和按照国家的法律外,不得对自由人加以逮捕、监禁、强取财产、逐出境外或任何方式的杀害”。《大宪章》还在组织上作了一项重要安排,设立由二十四位诸侯组成的常设委员会,以监督约翰对大宪章的承诺,使议会的形成又往前推进了一步。《大宪章》,1215年(一说1213)英王约翰被迫签署的宪法性的文件。图为《大宪章》抄本。作为岛国,一方面,英国不可能在经济上自给自足,另一方面,陆路运输费用昂贵,且运输量有限,较之陆运,海运则有很大的优势。因此,英国发展商业既有内在需要,又具备地理优势。商业发展涌现出大批商人,他们成为除诸侯之外一种新的税赋来源,使商人成为继诸侯集团之外一支不可忽视的、新的政治力量,国事自然也与他们产生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商业的发展也催生了城市的发展,它提供给人们新的不依赖土地的生产、生活方式,有组织的活动和法制的建立,由此,公民权利相应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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