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著名主持人,娶圈外妻子当成宝,现今39岁成为人生赢家
2025-10-12 22:41:15
2013年,湖南一博士与假女军人结婚,2年后才发现妻子的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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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湖南的洪先生出生在一个军人家庭里,家境优越,父母宠爱,把他培养到了一个名校博士生的学历。
毕业后,也是一帆风顺,顺利进入核心机关工作,工作能力出众的他,很快就晋升到了副处级。
可以说洪先生的前半生一路平坦,没遇到过什么问题。可到了终身大事面前,却始终寻觅不到与自己相匹配的伴侣。
想来应该是这位洪先生条件过于优秀,要么是三观相同,家庭却不匹配;要么是家境接近,三观却有出入。
偶然的一次聚会,他认识李女士,李女士豪爽大方,并且对于军事上的许多问题,对答如流。这可让洪先生顿时眼前一亮,觉得这个女子不简单,绝对是自己的真命天女。

这次聚会结束后,洪先生根本来不及等待,赶忙向朋友打听起这位李女士。
洪先生得知到李女士的父母其实并不是军人,但她的养父却是一位少将,而且身居要职。反观李女士的学历,居然还是双博士学位,上校女军官,在某局担任副参谋的要职。
这一系列光环加身,洪先生对李女士的好感更加的深切了,他觉得这就是上天赐给他的姻缘,李女士就是照着他心中爱人的模子刻出来的。
经过朋友介绍撮合,两人的感情日渐浓烈,成为了名正言顺的男女朋友关系。几年过去了,洪先生觉得彼此年龄也不小了,便主动向李女士求婚。

令人意外的是,除了李女士自己欣然接受,她的父母以及养父母都不同意这段感情,为此李女士为了能和洪先生共结连理,与家里统统闹翻,独自一人来与洪先生共同生活。
这一举动可感动了洪先生,他认为李女士为了自己付出了太多,自己以后可不能亏待了人家。婚后,洪先生工作越来越忙,始终也没有在意过妻子究竟是做什么工作。
直到有一天,他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电话里说他的妻子与他人发生了冲突,并用酒瓶砸伤了人。洪先生顿感大事不妙,放下手里的工作,刻不容缓的就向派出所赶去。
谁料到了派出所,警察竟问自己是否是李女士的前夫,这一下可让洪先生愣了神。事后李女士告诉洪先生是怕说他是自己丈夫对他的工作有影响,洪先生这才放下心来,还想着是自己的妻子想的周到。

事实的真相并非如此。终于有一次李女士在云南做生意时遇到了一位姜先生,这位姜先生听说了李女士的背景之后,对李女士非常的恭维。
听说李女士养父生病,赶忙嘘寒问暖,并奉上了六万元,帮助李女士给自己的养父治病。但是事后姜先生觉得不太对劲,以李女士的背景怎么缺自己这区区六万元呢?
姜先生偷偷拜托自己部队里的朋友调查了一下这位李女士。

这一查可查出了一个惊天真相。原来李女士并不姓李,而是姓熊,学历、工作统统都是假的。
她从小父亲就因病逝世,母亲也离她而去,她是吃百家饭长大的,而恰好曾被一位女军人收留过一年,所以对军事文化略知一二。
凭借着假的军官证和三寸不烂之舌,她骗过了很多知名的律师、记者,同时又利用这些真实的名人结交更多名人,这也就导致她成功骗走他人财物24万。

«——【·以案释法·】——»
最终,熊女士可能要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那么本次案件中,熊女士假扮军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呢?并且李女士假扮军人骗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可以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穿着军人的服饰进行诈骗,或者伪造军人的专用证件,并且使用该证件进行诈骗等。
假扮军人的行为之所以受到国家的管制,是因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会侵犯军队的威信和军队的正常秩序和正常活动。
尤其要注意的是,想要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必须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上是故意的,并且具有为了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

这里的非法利益是指,不仅包括钱款、财物也包括性爱、荣誉、或者优待等利益。所以,行为人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则不能构成该罪名。
在本案中呢,熊女士冒充军人,骗取姜先生的信任,获得了六万元的非法利益,则当然的构成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上文说到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时的主观目的,需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但是熊女士为了达到与洪先生结婚的目的是不属于获取非法利益当中的一种。
所以,熊女士对于欺骗洪先生结婚的行为,是不能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熊女士既然不能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那么能构成诈骗罪吗?

虽然诈骗罪也需要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很显然,熊女士骗婚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洪先生的财产权,所以熊女士也不能构成诈骗罪。
可能有的人会认为,熊女士采用欺骗的方式,对洪先生进行骗婚,那么它们之间的婚姻的效力理所应当是由瑕疵的。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胁迫结婚的情况下,或者夫妻双方当中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并且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是告知另一方,会导致婚姻可撤销。
而在本案当中,熊女士只是采用了欺骗的方式,欺骗洪先生与其结婚,既不存在婚姻可撤销的情况,也不属于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情况。
那么熊女士与洪先生的婚姻应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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